济南殡葬服务(济南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一、济南殡仪馆电话号码是多少

济南殡仪馆电话号码:968100(白事专线)、85702497(专运)、85706384(服务)、85701872(行政)。

济南市殡仪馆是济南市重要的殡仪服务窗口单位,隶属于济南市民政局。多年来,始终贯彻正确的殡葬改革政策,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环保的殡仪服务理念,按照“用心察民情、耐心释民惑、热心解民忧、全心为民生”的工作理念。

机构介绍:

济南市殡仪馆(原名济南市粟山火化场)始建于1962年,占地面积66亩(4.4万平方米),是我国首批兴建的殡葬单位之一。是集遗体运输、冷藏、整容、告别、火化、骨灰寄存为一体的综合性殡仪馆。

内设办公室、服务科、业务科、专运科、骨灰管理科、财务科,担负着市区60%以上的殡仪服务和火化任务,有高中低档火化设备7台,高中低档遗体运输车9辆,单体冷藏柜14个,组合冷藏柜14组,不同档次的告别厅4个、休息室8个。

以上内容参考:济南市殡仪馆-联系我们

二、济南市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一)一般整容:150元/具(不锈钢工作台、整容化妆、理发刮脸、擦大出血及各种一次性防护用品),特殊整容收费由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协商确定。

(二)骨灰处理费:每具40元。

(三)探视遗容服务费:每探视遗体一次收取服务费80元(含进、出冷藏、抬尸、现场看护、陪同、消毒等)。

(四)解剖遗体服务费:每解剖验尸一次收费500元(专用解剖室配备水、电、工作台、换气扇、空调等设备,并安排专职人员搬运尸体、尸体解冻、消毒、打扫卫生等)。

(五)济南市殡仪馆告别厅一厅:每场次1800元;告别厅二厅每场次1400元;告别厅三厅每场450元。以上收费含电子显示屏、告别仪式佩带所需小花、盆栽鲜花、哀乐、尸体护罩、告别棺、重复摆放使用的花圈、重复使用的大鲜花蓝及其它重复使用的物品和设施。大贵宾室使用费每场300元;中贵宾室使用费每场200元;小贵宾室使用费每场100元。

(六)莲花山殡仪馆大告别厅:每场次1230元;告别厅一厅每场次490元;以上收费含电子显示屏、告别仪式佩带所需小花、哀乐、重复摆放使用的花圈、其它重复使用的物品和设施。大贵宾室使用费每场260元;小贵宾室使用费每场150元。

三、殡仪馆销售的骨灰盒、寿衣、花圈等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控制,最高加价幅度不得超过实际进价的30%。

四、殡仪馆告别厅使用的鲜花造型、入殓祭奠服务、礼仪护灵或送灵等其它殡葬仪式、特殊地点抬尸服务费、济南市市外长途运尸、殡仪馆提供的和逝者家属提出的其它特殊服务项目,由双方协商具体服务内容和价格。殡仪馆提供摄像、刻盘等其它个性化服务,可参照市场价格及群众的实际承受能力自主定价。以上收费本着丧属自愿的原则,在提供服务前必须与经办人签订书面协议,殡仪馆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五、济南市殡仪馆、莲花山殡仪馆要认真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举报电话、服务流程、服务规范等内容,为群众监督、选择提供方便。

六、根据《关于为城乡低保家庭和部分优抚对象减免基本殡葬服务费用的通知》(济民发〔2010〕5号)的要求,正在享受救助的本市城乡低保家庭成员、本市无丧葬补助费的优抚对象(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核退役人员),减免基本殡葬服务项目。免费项目包括:遗体运输、遗体冰存三天、消毒抬尸、普通告别、火化、普通骨灰盒一只、骨灰寄存一年。

七、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以前有关济南市殡仪馆、莲花山殡仪馆的收费文件同时全部废止。

三、【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 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1999年9月21日济南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济南市殡葬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殡葬管理,深化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殡葬设施,从事殡殓、骨灰安置及殡葬用品制作、经营等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殡葬管理工作实行全面推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节约殡葬用地,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习俗的原则。

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四条济南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殡葬管理处受市民政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殡葬管理工作。

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卫生、规划、土地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五条殡葬设施的建设必须符合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建设殡葬设施应当按下列规定报经民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它手续:

(一)建设公墓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二)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市民政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建设骨灰堂、殡仪服务站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批;

(四)在市区内设置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报所在区民政部门审核后,由市民政部门审批;其他公益性墓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市民政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第六条不得将公益性墓地的墓穴出售给当地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利用墓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禁止在下列地区建造坟墓: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及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禁止建立宗族墓地。

第八条墓穴占地单穴不得超过1平方米,双穴不得超过1.2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0.8米;少数民族土葬墓穴占地不得超过4平方米,墓碑高不超过1米。

第九条在公墓内安葬骨灰,当事人应当与公墓主办单位签订骨灰安葬协议,并一次性交纳有关费用。缴费期按年计算,最长不超过20年,期满仍需保留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办理继续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无主墓处理。

第十条在本市死亡的,遗体应当在本市火化,禁止私自土葬;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出本市的,应当经市殡葬管理处批准。

第十一条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临终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

丧事承办人应当在死亡者死亡后三日内到省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办理死亡证明手续,并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遗体;涉及医疗事故死亡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无名、无主遗体由公安部门通知殡仪馆(火葬场)接运。

第十二条殡仪馆(火葬场)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接运遗体并对遗体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殡仪馆(火葬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遗体的接运、冷藏、防腐、整容、设立告别厅等殡葬经营服务。

第十四条遗体应当在殡仪馆(火葬场)存放,存放时间一般不超过三日,传染病遗体和腐烂遗体应当立即火化。丧事承办人自遗体运至殡仪馆(火葬场)之日起三日内不办理火化手续的,殡仪馆(火葬场)应当书面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火葬场)根据

隶属关系报民政部门批准后火化遗体,并通知丧事承办人领回骨灰。遗体存放、火化等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负担。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或有关单位应与殡仪馆(火葬场)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五条殡仪馆(火葬场)应当根据死亡证明火化遗体;遗体火化后,向丧事承办人出具火化证明。

无名遗体火化后六个月内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火葬场)自行处理。

第十六条提倡文明节俭办理丧事活动。办理丧事活动或扫墓需用的花圈,可以在殡仪馆(火葬场)、陵园内租用。

办理丧事活动禁止抛撒、焚烧纸人、纸马、纸钱等封建迷信祭品。

第十七条提倡和鼓励采用深埋、植树葬等不保留骨灰、不设纪念性标志的安置方式。丧事承办人要求设置纪念性标志的,标志高不得超过0.3米,宽不得超过0.15米,所需费用由丧事承办人承担。

禁止使用棺木安葬骨灰和乱埋、乱葬骨灰。

第十八条购买公墓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时,应当出具火化证明,并签订购买合同。购买者应当按穴号、塔位安葬,不得随意变更位置、改变样式、扩大基地和增加其他设施。

墓穴、骨灰存放格位、骨灰塔塔位不得转让。

第十九条制作寿衣、骨灰盒、遗体包装物、墓用石制品及其他殡葬用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报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殡仪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销售寿衣、遗体包装物等殡葬用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殡仪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

取得《殡仪服务许可证》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二十条《殡仪服务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审验或经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殡葬用品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禁止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

(二)制作、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

其中第(一)项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责令其恢复原状。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一)在公墓和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

(二)建立宗族墓地的;

(三)将应当火化的遗体私自土葬的。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殡葬管理部门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华侨、港澳台同胞死亡后回本市安葬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1年5月28日发布的《济南市殡葬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济南殡葬服务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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